房地产土地信托只是众多信托种类中的一种。从法律术语来讲,信托是一种一方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持有财产的安排。财产所有者从未放弃对资产(现金、股票、债券、房地产)的控制权,但受托人出于法律目的成为所有者。
所有信托的功能都是使资产所有者免受某些法律程序和税务风险的影响。一对富裕的夫妇可能会设立一个信托,以便在他们去世时保护部分资产免受遗产税的影响。就房地产土地信托而言,这种信托极大地简化了将房地产传给继承人或新所有者的流程。信托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即信托安排不能被取消),也可以是可撤销的,这意味着它可以随时被解除。每份信托协议都有四个必要的参与方[来源:《美国法律韦氏百科全书》]:
首先是财产所有者,被称为委托人或授予人。
然后是财产或资产本身,在法律用语中被称为信托财产或本金。
持有财产的个人或实体是受托人。
任何从信托资产中受益的人都是受益人。
让我们使用一个房地产土地信托的假设例子。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和他的四个商业伙伴拥有一栋公寓楼。他们决定将该房产转入土地信托。他们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由于约翰和他的商业伙伴通过公寓楼赚取租金收入,所以他们也是信托的受益人。
遵循“伊利诺伊州(Illinois)”模式的房地产土地信托是一种可撤销信托,这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可以随时更改或取消它。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